前言: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和质保金,是最为常见的抗辩策略之一。面对此类抗辩,卖方如何有效应对,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近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蔡浏昕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破解被告“质量问题”抗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共计50.8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3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户外LCD广告机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0套户外候车亭数字化广告灯箱,合同总金额为二百六十余元。合同约定:签订后3日内支付30%预付款;出货前3日内支付65%货款;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产品交付18个月后支付。
原告按约完成供货,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然而,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及部分货款合计210余万元,剩余货款共计550余万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蔡浏昕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强硬抗辩:声称原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故障率高达93.3%,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并遭受第三方监管单位的督办问责。被告主张因原告违约在先,不仅不应支付剩余货款和质保金,还要求扣减已发生的维修费用。为此,被告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报告、整改函、督办函等证据,试图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成立。
法院认为: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及质保金的抗辩是否成立?
第一,合同约定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被告应在产品交付18个月后支付。虽然原、被告确因产品运行问题多次沟通,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鉴定结论)证明在质保期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被告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整改函等证据,虽能证明产品运行中出现故障,但无法直接证明故障原因系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曾提醒被告“安装好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都没换,过滤网已经堵死”“再不换,就闯祸了”,案外人公司也曾向被告发出提醒及时更换防尘过滤网的提示。上述证据表明,部分故障可能与被告未履行日常维护义务有关。
第三,质保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由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申请司法鉴定,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作为质保金的货款。
申伦律师专业价值:
律师团队在起诉之初即精准预判被告可能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提前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维护义务的关键内容,为后续反驳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中,申伦律师紧扣“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明确指出被告未能提供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存在,成功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于被告。同时,律师巧妙运用对方提交的整改函、检测报告等证据,从聊天记录中提取原告曾提醒被告履行日常维护义务的内容,证明部分故障可能与被告未尽维护义务有关,有效削弱了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此外,申伦律师精准区分95%货款与5%质保金的不同性质,对前者坚决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对后者则理性放弃利息主张,既维护了客户核心利益,又展现出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务实态度。
结语:
本案证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并非买方拒付货款的“万能挡箭牌”。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提供鉴定结论等有效证据。同时,卖方在日常履约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履行提示义务,往往能在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